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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11424單選題

比較憲法第 43 條關於緊急命令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關於緊急命令之要件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布事由中之「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改成「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受緊急危難」
B發布依據從必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改成得不必依緊急命令法就可以發布
C追認時間從「發布命令後 1 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改成「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D從原本之「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得發布緊急命令」,改成無論是否在立法院休會期間,均無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即可發布緊急命令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只是不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D錯在「無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為什麼答案是 D

增修條文確實刪除「立法院休會期間」的限制,但仍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才能發布,並非總統可獨自決定。D誤述行政院會議決議程序已廢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考點:發布事由考點:發布依據考點:追認時效考點:程序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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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