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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官方公布答案為B類推適用。本題爭點是: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免」推出「普通過失可預免」屬何種解釋方法,通說與多數見解認為這是反面推論,但官方此題採類推適用的見解(將條文未明文規範的普通過失情形,比照法理作相反處理),考生應記憶官方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布正解。其論理為: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規範不得預免,對「普通過失能否預免」未為明文規定,屬法律未規範之情形;實務透過比附援引同條規範意旨,對普通過失導出「得預免」之結論,此種補充法律未明文情形的操作,官方歸類為類推適用。考生應依此記憶。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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