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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法務高考-財稅行政
民法11517單選題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 120 萬元正確答案
B丙分得 120 萬元
C丁分得 45 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乙為丁之利益拋棄第一順位抵押權,僅在乙、丁之間發生效力,不影響中間順位丙之權益。拍賣價金300萬元中,丙依第二順位優先受償120萬元;剩餘180萬元由乙、丁依債權額比例(180:60)分配,乙分得135萬元,丁分得45萬元。故選項A稱乙分得120萬元為錯誤敘述,本題選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敘述錯誤。乙為特定後順位抵押權人丁之利益拋棄次序,並非將全部優先受償額讓與丁,亦非使丁直接取代乙之位次。丙仍保有第二順位,先受償120萬元後,剩餘180萬元由乙、丁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乙應分得135萬元,而非120萬元。因題目要求選出錯誤者,故本選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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