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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法務
115 年 · 第 4 題
共 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法務
高考-財稅行政
民法
115 年
第 4 題
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正確答案
B
租金之催告
C
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行為
D
表示願意返還借款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終止權行使為單獨行為;催告與承認則屬準法律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A
終止權為形成權,行使終止權為單獨行為,屬於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終止權行使為單獨行為;催告與承認則屬準法律行為。
秒殺技巧
看到「催告」、「請求」、「承認」等字眼,通常是準法律行為;「行使終止權/解除權/撤銷權」則是法律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
終止權為形成權,行使終止權為單獨行為,屬於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
B
✕ 陷阱
催告屬於「意思通知」,為準法律行為,其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基於當事人之意思。
C
✕ 陷阱
請求履行債務性質上亦屬催告,為「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
D
✕
表示願意返還借款性質上為「承認」,屬於「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之區別
類別
意義
種類與舉例
法律行為
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契約(買賣)、單獨行為(終止權、解除權、撤銷權)
準法律行為
基於法律規定發生效力,非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通知(催告)、觀念通知(承認、通知)、感情表示(宥恕)
陷阱提醒
考生常將「催告」或「請求」誤認為法律行為。實際上,催告與請求是「意思通知」,承認是「觀念通知」,兩者皆屬準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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