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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8單選題

甲有名犬一隻,不慎走失。甲在某報登載廣告:本人所有名犬一隻,特徵為左耳朵有紅色圓點。凡有發現其蹤跡,告知本人者,致贈新臺幣2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甲之鄰居,在公園發現該走失名犬,攜回給甲,但乙未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故不得請求贈金
B丙為13歲國中一年級學生,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發現名犬,因未告知父母即通知甲,故不得請求贈金
C丁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於某天早上發現名犬被收留在一家寵物店,遂以手機簡訊傳給甲,但甲當天未開機,且甲竟在下午自行尋獲名犬,故丁無報酬請求權
D戊為所有人中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但因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之人,甲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懸賞廣告爭點:民法 164 條,不以知悉廣告為必要,最先完成者有請求權,但善意給付最先通知者即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64條第3項,數人先後分別完成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但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者時,其給付報酬義務即為消滅,保護善意廣告人。

考點:不以知悉為要件考點:事實行為不論行為能力考點:通知已生效考點:善意給付免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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