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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12單選題

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亦未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A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B經出租人阻止而承租人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正確答案
C出租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D因此對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而妨礙承租人原定之使用收益者,出租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承租人違反約定或性質用法使用租賃物,出租人須先阻止無效後才能終止租約,非隨時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民法第438條第2項,承租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使用方法,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兩階段設計保護承租人。

考點:終止權前提考點:438條II考點:租金調整考點:同時履行抗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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