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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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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13單選題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B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C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僅以僱用人不能從受僱人受賠償時,始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人事保證具有強烈的「補充性」,保證人僅在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才負責,而非僅限於「不能從受僱人受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他項方法」不限於從受僱人處受償,還包含保險金、押金或其他擔保等,選項將其限縮為「從受僱人受賠償」,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故錯誤。

考點:保證期間限制考點:短期消滅時效考點:賠償責任補充性考點:隨時終止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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