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共 4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高考-商業行政
民法106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保證人之代位權考點: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由丙任甲之債務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若向甲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正確答案
B甲若向乙為清償,丙的保證債務也隨同消滅
C丙有先訴抗辯權,為保障保證人之權益,不得拋棄之正確答案
D保證契約乃成立於乙、丙之間
答案與詳解
A、C
正確答案
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始得承受其債權;選項A將清償對象誤寫為向主債務人甲清償,係將清償對象寫錯,故為錯誤敘述。另選項C稱先訴抗辯權不得拋棄,亦與法條不符,為錯誤敘述(本題accepted=A,C)。
本題為單選題,題庫採認 A、C 皆給分;下方逐選項解析保留原解析對各選項的分析。

逐選項解析

A丙若向甲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保證人之代位權✓ 正確(原命題正解)
依民法第749條,保證人(丙)須向「債權人(乙)」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甲)之債權。本選項將清償對象誤為向「甲」清償,把清償對象與求償對象顛倒,敘述與法條不符,為錯誤,故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B甲若向乙為清償,丙的保證債務也隨同消滅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錯誤
保證債務具「從屬性」,主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清償使主債務消滅時,保證債務隨同消滅。此為正確敘述,不應選。
C丙有先訴抗辯權,為保障保證人之權益,不得拋棄之✓ 正確(原命題正解)
D保證契約乃成立於乙、丙之間✕ 錯誤
NONE✕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民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