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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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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23單選題

設甲男於民國103年7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A、B。A、B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02年2月間,甲贈與150萬元予A,103年2月間,甲贈與150萬元予B,甲未立遺囑,甲之遺產有生前對債權人乙之債務300萬元、債權人丙之債務300萬元、債權人丁之債務300萬元,以及留有存款300萬元。乙、丙、丁對甲之債權均屬普通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B對於甲生前對乙、丙、丁之債務,以所得遺產300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B102年2月間,甲贈與A之150萬元,及103年2月間,甲贈與B之150萬元,依法視為A、B之所得遺產正確答案
CA、B如於103年7月間甲死亡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如未於限期內主張,A、B對乙應清償300萬、對丙清償300萬、對丁清償300萬
DA、B對乙應清償150萬、對丙清償150萬、對丁清償150萬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依法視為所得遺產。本題受贈財產均在2年內,總遺產應為600萬,按比例清償債權人各200萬。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甲於103年7月死亡,其於102年2月贈與A之150萬元,以及103年2月贈與B之150萬元,均發生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這些贈與財產依法皆視為A、B之所得遺產,用以清償債務。

考點:擬制遺產考點:生前贈與考點:比例清償考點:清償數額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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