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甲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甲有繼承人為乙、丙。甲留有數筆債務與存款、動產;甲立有遺囑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內,不得對於甲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B乙、丙中之一人如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正確答案
D乙、丙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法第 1157 條,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非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題目偷換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