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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10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B民法第 681 條,就合夥人就合夥對外所負之責任,採取併存主義
C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正確答案
D民法第 681 條所稱之連帶,係指合夥人與合夥財產之連帶關係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夥債務性質上為各合夥人公同共有債務,合夥人僅在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才對不足額負連帶責任(補充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合夥財產為各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基於合夥財產的公同共有性質,合夥債務原則上亦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此為通說與實務見解。

考點:求償順序顛倒考點:補充責任vs併存主義考點:公同共有債務考點:連帶對象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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