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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8單選題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甲、乙、丙之出資,屬於其分別共有
C乙欲以勞務為出資,但因民法合夥契約之規定,無法為之
D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夥為2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出資為合夥人公同共有,得以勞務出資;虧損致資本減少時,無補充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亦無補充之義務。故D正確。

考點:合夥人數要件考點: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考點:勞務出資考點:無補充出資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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