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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24單選題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應以家庭生活之共同利益,而使用、收益、處分之。但子女已滿16歲者,應得其書面同意
B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正確答案
C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父母分居、或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D父母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之行使,父母、祖父母或社福機構均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濫用親權時,法院可依聲請宣告停止全部或一部,這是民法第1090條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1090條明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考點:特有財產處分考點:親權濫用停止考點:特有財產管理考點:會面交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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