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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1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為A法人之董事,約定僅甲乙有對外代表權,甲之權限為人事招聘,乙之權限為人事以外之綜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代表權限制之約定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B丙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限制,須以章程為之正確答案
C甲乙對外代表為人事招聘或綜合事務之權限區分,須以章程為之
D此等對丙之對外代表權限之限制,若未以章程為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剝奪董事代表權(如丙完全不能代表)必須明定於「章程」;而限制代表權範圍(如甲乙分工)則為內部約定,不以章程為必要,且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若要完全剝奪丙代表法人之權限,屬於對法定代表權的排除,必須以「章程」明文規定始生效力。

考點:代表權限制效力考點:剝奪代表權要件考點:限制代表權方式考點:違反章程保留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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