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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44單選題

民法中關於權利主體「自然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藝人以「小香瓜」為藝名,因其非真名,不受民法有關姓名權規定之保護
B甲與乙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C丙因失蹤多時生死不明,被妻子依法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但丙實則仍生存中,卻因已受死亡宣告,所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為消滅
D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自然人權利主體規定:姓名權含藝名、同死推定、死亡宣告僅推定、胎兒權利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取得權利能力(解除條件說通說)。母親得代胎兒受領損害賠償,但若死產則解除條件成就,溯及喪失權利能力,已領賠償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

考點:姓名權範圍考點:同死推定考點:死亡宣告效力考點:胎兒權利能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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