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112年1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萬元,由甲單獨所有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下,僅「婚後」的勞力所得為夫妻公同共有。甲的 60 萬是結婚「前」取得,屬於婚前財產,依民法規定歸甲單獨所有,與約定何種財產制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