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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類科共用卷
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4 年第 1 題單選題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樓,乙住7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B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正確答案
C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居住安寧屬人格利益,但須情節重大才得請求慰撫金,非一受侵害即可請求。

逐選項解析

A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錯誤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明確承認,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敘述正確。
B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正確
C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錯誤
長期持續性噪音若已致被害人無法入眠、健康惡化,已逾越居住安寧層次,進而侵害健康權,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文列舉之人格權,敘述正確。
D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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