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時效中斷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其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C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自受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D經假執行裁定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民法§137第3項所稱5年重行起算,限於『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假執行裁定只是讓判決或其他裁判得先行執行,並不是確定判決,也不是當然屬於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故不能據此適用5年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