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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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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13單選題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 A 屋,甲、乙分別共有 A 屋,丙、丁分別共有 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A 屋座落之基地正確答案
BA 屋之太平梯
CA 屋之亭子腳
DA 屋之共有車道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基地雖為共有,但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限制;太平梯、亭子腳、共有車道則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依使用目的不得分割。

為什麼答案是 A

基地為甲乙向丙丁承租之土地,丙丁共有該基地。基地本身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原則上仍得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不適用)。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基地共有可分割考點:共同使用部分考點:騎樓共用考點:通行用共用部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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