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共 4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基地共有可分割考點:共同使用部分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 A 屋,甲、乙分別共有 A 屋,丙、丁分別共有 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A 屋座落之基地正確答案
BA 屋之太平梯
CA 屋之亭子腳
DA 屋之共有車道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基地雖為共有,但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限制;太平梯、亭子腳、共有車道則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依使用目的不得分割。

逐選項解析

AA 屋座落之基地基地共有可分割✓ 正確
基地為甲乙向丙丁承租之土地,丙丁共有該基地。基地本身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原則上仍得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不適用)。故為本題答案。
BA 屋之太平梯共同使用部分✕ 錯誤
太平梯(安全梯)為建築物全體住戶逃生必經之共同使用部分,依其使用目的須供全體共有人使用,若分割將無法達成防災功能,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CA 屋之亭子腳✕ 錯誤
DA 屋之共有車道✕ 易錯陷阱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

民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Exam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