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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1單選題

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B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C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D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乙試車時不慎撞毀 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雙務契約中,若因天災等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致給付不能,雙方皆免責;但若是買方(債權人)自己搞砸導致給付不能,賣方仍可向買方收錢。

為什麼答案是 D

買家乙試車撞毀車輛,屬於「可歸責於債權人(乙)」之事由導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 267 條規定,債務人(甲)免除交車義務,但「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也就是甲依然可以向乙要買車的錢。

考點:一部不能考點:不當得利考點:不可歸責雙方考點:可歸責債權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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