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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314單選題

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B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正確答案
C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D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原則上自「交付(取得事實上管領力)」時移轉給買受人,與所有權是否移轉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B

現實交付後危險已移轉買受人。標的物被徵收屬不可歸責事由,買受人行使代償請求權取得補償金後,因已承擔價金危險,仍須給付價金給出賣人。

考點:現實交付危險移轉考點:危險移轉與代償請求考點:指示交付危險不移轉考點:赴償買賣危險移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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