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乙以自己名義賣丙為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須處分權即有效;將甲的平板交付丙為無權處分(處分行為),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須經甲承認方生效(但丙可能主張善意取得§801、§9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