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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3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時效取得要登記考點:有權占有

甲向乙買受房屋一棟,已交清價款,乙亦將房屋交付甲占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20年後乙死亡,該屋由乙之子丙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而時效取得所有權,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B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消滅,但甲之占有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正確答案
C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之相對效力,不得對抗繼承人丙,故丙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D若丙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繼承人,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反之,若丙為惡意繼承人,則不得主張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基於買賣契約交付占有,縱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時效,占有仍有法律上原因,非無權占有。

逐選項解析

A甲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而時效取得所有權,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時效取得要登記✕ 易錯陷阱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僅取得「登記請求權」,須完成登記才真正取得所有權(民法第769、770條)。甲未登記,所有權仍屬丙,不能直接以時效取得對抗。
B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消滅,但甲之占有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有權占有✓ 正確
正解。甲基於買賣契約受讓占有,有正當權源,縱移轉登記請求權因15年時效消滅(民法第125條),其占有仍非無權占有,丙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行使物上請求權。此為實務通說見解。
C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之相對效力,不得對抗繼承人丙,故丙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易錯陷阱
D若丙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繼承人,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反之,若丙為惡意繼承人,則不得主張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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