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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類科共用卷
高考-法制高考-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A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仍占有使用A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僅得請求甲,將A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A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C甲與丁間之A地買賣,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D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出賣共有物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非效力未定;物權處分始為無權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出賣A地於丁之「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買賣契約有效,並非效力未定(僅物權移轉行為屬無權處分)。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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