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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314單選題

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B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正確答案
C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D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買賣危險負擔以「交付」為移轉時點(民§373),交付後利益與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縱標的物滅失仍須付價金。

為什麼答案是 B

已現實交付後,雖未移轉所有權,危險仍已移轉買受人;被徵收之補償金為代位物,買受人取得補償金後仍應給付價金。危險負擔以交付為準,不以所有權移轉為準。

考點:交付後危險移轉考點:交付vs所有權移轉考點:指示交付爭議考點:送交買賣危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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