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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買賣他人之物考點:債權行為有效

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處分他人之物(物權行為)則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逐選項解析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買賣他人之物✕ 錯誤
錯。買賣他人之物的債權行為仍有效,只是乙對丙負給付不能或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會無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有效✕ 易錯陷阱
錯。債權行為不需處分權即可生效,不會是效力未定。只有物權行為才是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易錯陷阱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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