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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317單選題

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A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仍占有使用A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僅得請求甲,將A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A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C甲與丁間之A地買賣,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D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屬「負擔行為」,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共有人未經同意出賣共有物全部,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僅移轉所有權的「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其成立與生效「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即使甲未經同意出賣A地全部,該買賣契約依然「有效」,只有後續移轉所有權的「處分行為」才是效力未定。

考點:物上請求權考點:侵權行為考點:負擔行為有效考點:應有部分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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