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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民法1139單選題

甲給付遲延,其債權人乙一再請求甲提出給付,甲皆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若定有期限,自期限屆滿時,債務人甲負遲延責任,乙得即時解除契約
B乙解除契約後,雙方當事人僅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C乙解除契約後,乙對於甲仍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乙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給付遲延經催告後解除契約,仍可請求遲延損害賠償(民§260)。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260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遲延所生損害得獨立請求,不因解除而消滅。

考點:解除須先催告考點:回復原狀≠不當得利考點:解除+損賠併存考點:給付遲延vs受領遲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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