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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24單選題

甲夫、乙妻生二子為A、B;於民國102年2月20日,甲立自書遺囑一份;102年6月6日,甲另立公證遺囑一份。甲具立遺囑之能力。設甲於103年4月14日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甲所立之遺囑,均符合遺囑之法定要件;102年6月6日,甲另立之公證遺囑,自103年4月14日甲死亡時發生效力
B甲之自書遺囑,除應親自簽名外,應有二個以上證人之簽名正確答案
C甲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D乙、A、B不得為甲之遺囑見證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並簽名即可,不須證人簽名;公證遺囑才需二人以上見證。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只須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需證人。需要二人以上證人的是公證、密封、代筆遺囑。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遺囑生效時點考點:自書遺囑要件考點:遺囑自由與特留分考點:見證人消極資格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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