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鄰居乙知悉後,趁甲危急以200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200萬元出賣給乙,但3天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乙,向乙表示退還200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終局有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甲因女兒重病陷於急迫,乙趁機以200萬買下市價500萬公寓,給付顯失相當,構成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甲得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契約在撤銷前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