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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6單選題

甲駕駛大貨車,靠行於乙貨運公司,甲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送貨時不慎撞傷行人丙,丙被送醫救治時,獲悉其係被甲撞倒及甲的貨車上漆有乙公司字樣等情。丙嗣於102年3月向法院訴請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未為時效抗辯,乙則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下列關於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非乙之受僱人,故丙不得請求乙負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B乙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須以甲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方屬有理
C因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故丙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
D丙訴請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靠行司機客觀上視為受僱人。侵權時效為知悉起2年,本題已逾期。因僱用人內部應分擔額為零,可直接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故訴請乙賠償無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承上,因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且乙得單獨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故丙訴請乙連帶賠償並無理由,本選項正確。

考點:靠行與受僱人認定考點:援用時效利益考點:侵權行為消滅時效考點:僱用人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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