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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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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4單選題

下列事項,何者得以事後拋棄?

A自由
B權利能力
C行為能力
D消滅時效之利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自由、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為人格基礎不得拋棄;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利益可事後拋棄。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反面解釋:時效『完成後』之利益得以拋棄。因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已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屬財產利益可自由處分。

考點:自由不得拋棄考點:權利能力不得拋棄考點:行為能力不得拋棄考點:時效利益事後可拋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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