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具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下列何種情形得不予列計?
A經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B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五次以上未媒合成功者正確答案
C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正確答案
D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B、C正確答案
社救法第5條之1:55歲以上經公立就服機構媒合3次未成功者,工作收入不列計。
為什麼答案是 B、C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年齡(55歲以上或特定族群)+公立就服機構媒介+多次未媒合成功,即可不列計工作收入。此為正確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救法第5條之1:55歲以上經公立就服機構媒合3次未成功者,工作收入不列計。
關鍵字對照:必須是『公立』就服機構+『年齡條件』+『媒合未成』,即可不列計工作收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必須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失業者才算,私立機構認定不具法律效力,無法作為不列計工作收入的依據。
B✓ 正確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年齡(55歲以上或特定族群)+公立就服機構媒介+多次未媒合成功,即可不列計工作收入。此為正確答案。
C✕ 陷阱
敘述本身正確(參加政府全日制職訓確實可不計工作收入),但題目問「得不予列計」的情形,C 講的是「失業或職訓期間」的收入,非本題考點主軸,屬正確敘述但非最佳答案。
D✕
財稅查無工作收入且無薪資證明者,反而會『依基本工資核算』擬制收入,這正是社救法要處理的對象,不是可以不列計的情形。
社會救助法-工作收入不列計情形
| 情形 | 條件 | 關鍵字 | 核心 |
|---|
| 高齡未媒合 | 55歲以上+公立就服媒介多次未成 | 公立、媒介 | ✓ 本題答案 |
| 身心障礙 | 領有身障證明無工作能力 | 身障證明 | ✓ 不列計 |
| 全日制職訓 | 政府主辦或委辦職訓期間 | 全日制 | ✓ 不列計 |
| 私立認定 | 私立就服機構認定失業 | 私立 | ✗ 不符合 |
最常見陷阱就是把『公立』偷換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社會救助法涉及公帑發放,認定標準必須具公信力,一律以公立就服機構的媒合紀錄為準,私立機構的認定不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