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教育行政類科教育法規大意114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下列何者不是應納入的精神?
D正確答案
特殊教育法第10條明定,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設施應符合融合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不包含「優質化」。
為什麼答案是 D
特殊教育法第10條明定之精神並不包含「優質化」,故本選項為非應納入的精神,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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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特殊教育法第10條明定,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設施應符合融合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不包含「優質化」。
法條明定之精神包含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可及性,未包含一般教育政策常見的「優質化」,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依特殊教育法第10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應納入「適性化」之精神,故本選項為應納入的精神,不符題意。
B✕
依特殊教育法第10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應納入「通用設計」之精神,故本選項為應納入的精神,不符題意。
C✕
依特殊教育法第10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應納入「無障礙」之精神,故本選項為應納入的精神,不符題意。
D✓ 正確
特殊教育法第10條明定之精神並不包含「優質化」,故本選項為非應納入的精神,為本題正確答案。
特殊教育法第10條:融合目標應納入之精神
| 精神項目 | 核心意涵 |
|---|
| 適性化 | 依學生個別差異提供適合的教育 |
| 個別化 | 針對學生個別需求擬定教育計畫 |
| 通用設計 | 設施與服務設計盡可能讓所有人皆能使用 |
| 合理調整 | 依學生需求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變 |
| 社區化 | 讓學生能在社區中就近學習與生活 |
| 無障礙 | 消除環境與學習上的各種阻礙 |
| 可及性 | 確保學生能實質獲得並使用各項資源與服務 |
考生容易將一般教育政策中常見的口號(如「優質化」、「均優化」)誤以為是特殊教育法明定的融合精神。作答時必須嚴格依據法條列舉的法定項目(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可及性)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