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本選項敘述準受賄罪之「職務上行為」包含「違背職務之行為」,此與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55號判例相違。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準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僅限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若預以違背職務之行為,就任後履行者,逕依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處斷。本選項敘述顛倒範圍,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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