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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子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只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實務反面推得「輕過失(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得預先免除」。考選部將此種「比照處理未規定情形」的推論方法歸類為類推適用,正解為B。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官方正解。民法第222條僅規範「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對「輕過失責任能否預先免除」並未明文規定,實務乃就此未規定之情形,以類推方式得出「得預先免除」之結論。考選部採此見解,將從已規定情形推導未規定情形之法效果視為類推適用。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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