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A戒備意外正確答案
B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時
C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D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A正確答案
使用棍指揮的情形限第4條: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B、C、D都是用棍強制制止的情形。
為什麼答案是 A
戒備意外屬第4條規定,是得使用棍「指揮」的三種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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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使用棍指揮的情形限第4條: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B、C、D都是用棍強制制止的情形。
背口訣「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三種用棍指揮,其餘涉及強制、抗拒的都是用棍強制制止(第5條)。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戒備意外屬第4條規定,是得使用棍「指揮」的三種情形之一。
B✕ 陷阱
執行查緝走私等情形屬第5條第1款,是用棍「強制或制止」而非指揮。
C✕ 陷阱
執行檢查搜索等強制措施屬第5條第1款,是用棍強制或制止的情形。
D✕ 陷阱
遭受強暴脅迫屬第5條第2款,是用棍強制或制止而非指揮。
棍的使用情形對照
| 用途 | 法條 | 情形 |
|---|
| 指揮 | 第4條 | 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
| 強制或制止 | 第5條 | 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等強制措施;遭受強暴脅迫 |
考生容易把「棍指揮」與「棍強制或制止」兩種不同法律效果的情形混淆,B、C、D選項描述的都是需要動用武力強制或制止對方的情形,屬於第5條而非第4條的指揮情形。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