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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98 年第 43 題單選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 58 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正確答案
D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情形,第58條標價偏低未說明僅為「不決標」,不沒收押標金。

為什麼答案是 C

廠商標價偏低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機關得「不決標」,但非「不予發還押標金」之法定情形。本題選非,故C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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