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營概要109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之規定,保險業對於未承保件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未承保確定之日起多少年?
B正確答案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未承保件個資保存原則上不得超過未承保確定日起 5 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未承保件之要保人個人資料,原則上保存不得超過未承保確定之日起 5 年,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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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未承保件個資保存原則上不得超過未承保確定日起 5 年。
個資保存「5 年」是保險業常見年限,未承保、已承保未出險皆為 5 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3 年為民法一般短期時效概念,常被誤植於個資保存,但本辦法明定為 5 年,非 3 年。
B✓ 正確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未承保件之要保人個人資料,原則上保存不得超過未承保確定之日起 5 年,為正解。
C✕
7 年常見於商業會計法帳簿憑證保存,非保險業個資保存年限,屬範圍誤植。
D✕ 陷阱
10 年為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但個資保存採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長,故非 10 年。
保險業個資保存期間速記
| 情境 | 保存起算 | 年限 | 依據 |
|---|
| 未承保件 | 未承保確定之日 | 5 年 |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 已承保件(契約有效) | 契約終止之日 | 5 年 |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 理賠案件 | 理賠結案之日 | 5 年 |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考生常把民法 10 年、商業會計法 7 年或短期時效 3 年誤套到個資保存。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自成一格,一律記「5 年」最安全,且起算點為「未承保確定日」而非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