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大意106 年第 39 題單選題
汽車運輸業遇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10,000元
B8,000元
C5,000元
D3,000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公路法》第64條,汽車運輸業遇貨物損毀滅失,若未事先聲明價值並註明於契約,每件賠償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公路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為平衡雙方權益,未事先聲明價值並註明於契約之貨物,每件賠償金額以法定上限3,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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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公路法》第64條,汽車運輸業遇貨物損毀滅失,若未事先聲明價值並註明於契約,每件賠償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
看到「汽車運輸業」、「貨物損毀滅失」、「未聲明價值」,直接秒選法定最高賠償上限「3,000元」。
逐選項分析
A✕
不符《公路法》規定。法律為避免運送人承擔無法預估的風險,特別規定未聲明價值的貨物賠償上限為3,000元,而非10,000元。
B✕
不符《公路法》規定。法律為避免運送人承擔無法預估的風險,特別規定未聲明價值的貨物賠償上限為3,000元,而非8,000元。
C✕
不符《公路法》規定。法律為避免運送人承擔無法預估的風險,特別規定未聲明價值的貨物賠償上限為3,000元,而非5,000元。
D✓ 正確
完全符合《公路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為平衡雙方權益,未事先聲明價值並註明於契約之貨物,每件賠償金額以法定上限3,000元為限。
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規定
| 事故類型 | 賠償原則 | 賠償上限/規定 | 例外免責 |
|---|
| 貨物損毀、滅失 | 依法賠償 | 未聲明價值者每件不超過3,000元 | 不可抗力或託運人/受貨人過失 |
| 人、客傷害或死亡 | 依法賠償 | 依交通部另定之辦法辦理 | 不可抗力或非業者過失 |
考生常以自身經驗或一般民法損害賠償的「填補損害原則」(照價賠償)來作答,忽略了《公路法》為保護運輸業,針對未聲明價值的貨物設有特別的「法定賠償上限」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