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分局交通事故案件承辦人,在受理民眾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為進行後續民事訴訟,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之住址資料,不予提供
B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業務,受委託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姓名、住址資料,不予提供
C當事人為鑑定需求,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不予提供
D當事人員工受當事人委託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姓名、地址資料欲作為申請調解使用,應予提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為行使法律上權利(民訴、調解、理賠、鑑定)得申請他造必要個資,承辦人不得一律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D
當事人之員工經合法委託,申請他造姓名、地址作為聲請調解使用,屬行使權利之正當目的,依規定應予提供,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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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為行使法律上權利(民訴、調解、理賠、鑑定)得申請他造必要個資,承辦人不得一律拒絕。
看到「不予提供」幾乎都錯!只要目的正當(訴訟、調解、理賠、鑑定),都應提供他造姓名地址。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當事人為進行民事訴訟,屬於行使法律上權利的正當目的,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個資法第15、16條規定,應予提供他造姓名、住址,不得拒絕。
B✕
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為特定目的(保險業務),經當事人委託請求他造姓名、住址,符合個資法特定目的利用,應予提供,非不予提供。
C✕
鑑定需求屬於釐清事故責任所必要,當事人得申請他造相關個資,承辦人應予協助提供,不得拒絕。
D✓ 正確
當事人之員工經合法委託,申請他造姓名、地址作為聲請調解使用,屬行使權利之正當目的,依規定應予提供,敘述正確。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提供原則
| 申請目的 | 可申請資料 | 是否提供 | 法源 |
|---|
| 民事訴訟 | 他造姓名、地址 | 應提供 | 個資法§15、§16 |
| 聲請調解 | 他造姓名、地址 | 應提供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 保險理賠 | 他造姓名、地址 | 應提供 | 個資法特定目的 |
| 事故鑑定 | 相關個資 | 應提供 | 道交事故處理辦法 |
| 無正當目的 | 任何個資 | 不予提供 | 個資法§5比例原則 |
本題三個錯誤選項都用「不予提供」誤導考生。實務上只要申請人有正當法律目的(訴訟、調解、理賠、鑑定),且限於他造姓名、地址等必要資料,警察機關均應提供,不可一律以個資保護為由拒絕。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