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驗光師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113 年第 42 題單選題
依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廣告之規範,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得廣告之事項?
A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B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C收費標準正確答案
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C正確答案
驗光所廣告內容受嚴格限制,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規定,僅限名稱、地址、人員證書字號及公告事項,「收費標準」依法不得作為廣告內容,而應依同法第19條揭示於明顯處。
為什麼答案是 C
收費標準「不屬於」得廣告之事項。依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收費標準應「揭示於明顯處」,而非作為廣告內容。為避免惡性競爭與誤導消費者,各醫事法規均禁止將收費標準作為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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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驗光所廣告內容受嚴格限制,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規定,僅限名稱、地址、人員證書字號及公告事項,「收費標準」依法不得作為廣告內容,而應依同法第19條揭示於明顯處。
秒解:醫事機構廣告內容採「正面表列」,包含機構名稱、地址、人員證書字號等,但「收費標準」只能揭示於機構內,不能拿來打廣告。看到收費標準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驗光所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屬於合法得廣告之事項。
B✕
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屬於合法得廣告之事項,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C✓ 正確
收費標準「不屬於」得廣告之事項。依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收費標準應「揭示於明顯處」,而非作為廣告內容。為避免惡性競爭與誤導消費者,各醫事法規均禁止將收費標準作為廣告內容。
D✕
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屬於合法得廣告之兜底條款。
驗光所廣告與揭示內容規範對照表
| 類別 | 具體內容 | 法源依據 |
|---|
| 得廣告事項 | 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 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
| 得廣告事項 | 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 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
| 得廣告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 驗光人員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
| 應揭示事項 | 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 | 驗光人員法第19條 |
考生常以「消費者保護」或「資訊透明」的直覺,誤認「收費標準」應可公開廣告。但醫事法規為避免醫療商品化、惡性削價競爭及誤導民眾,嚴格禁止將收費標準列入廣告內容,僅能於機構內明顯處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