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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117單選題

甲以其價值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 210 萬元房屋火災險,嗣後鄰居丙烤肉不慎導致 A 屋全部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得依民法第 216 條之 1 損益相抵之規定,主張其賠償金額應扣除保險金額
B乙保險公司給付 210 萬元後,甲與丙達成 90 萬元的和解金額,並聲明拋棄對丙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若丙善意不知甲受領保險金之事實,給付 90 萬元和解金給甲,丙得拒絕乙保險公司之代位請求賠償正確答案
C乙保險公司給付 210 萬元保險金後,代位對丙行使被保險人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丙得主張乙所賠償之保險金中有半數是由再保險公司攤付,故應予扣除
D若乙公司於事故發生 2 年後,始給付賠償金額予甲,於給付後,代位甲向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以時效消滅為由抗辯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本質為「法定債權讓與」,適用民法債權讓與規定。若未通知加害人,加害人善意與被保險人和解並清償,對保險人發生效力,保險人不得再向加害人求償。

為什麼答案是 B

保險代位為「法定債權讓與」,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加害人丙若善意不知保險金已給付(即不知債權已移轉),其與甲之和解及清償對乙有效,丙得拒絕乙之代位求償。

考點:損益相抵考點:法定債權讓與考點:再保險獨立性考點:代位權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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