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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119單選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至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保險人之權利為:

A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正確答案
B先行請求保險人給付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正確答案
C若有再保險人者,得逕行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正確答案
D得請求保險人加倍給付保險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A、B、C、D
正確答案
本題題幹存在敘述矛盾:依保險法第78、79條,「以損失清單市價為賠償金額」係保險人權利(適用於可歸責要保人/被保險人之遲延),而題幹卻寫「可歸責於保險人」。官方公布標準答案為A,係將本題定性為考查保險法第78條「保險人之權利」之內容,故記憶上答案選A(以市價為賠償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A、B、C、D

「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係保險法第78條所定『保險人之權利』,適用於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遲延情形。本題官方公布答案為A,係依題幹最後設問「保險人之權利」而對應第78條之效果,故為正解。

考點:保險人之權利(保險法第78條)考點:被保險人之權利(保險法第79條)考點:再保險之獨立性(保險法第40條)考點:遲延利息(保險法第79條)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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