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7 題單選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契約效力如何?
A契約當事人雙方倘均不知者,契約仍有效正確答案
B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C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D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51條明定,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上契約無效,但若雙方均不知情,則契約例外有效(即溯及保險)。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原則上無效;但若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契約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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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51條明定,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原則上契約無效,但若雙方均不知情,則契約例外有效(即溯及保險)。
口訣:「雙方不知皆有效、單方知情他方不受拘束」。保險法第51條第2項、第3項僅定他方不受契約拘束,未明文保費沒收或退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原則上無效;但若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契約仍為有效。
B✕ 陷阱
保險法第51條第2項僅規定,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並未明文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或已收受保險費無須返還,故選項將此等效果逕行繫於該項,屬錯誤。
C✕ 陷阱
保險法第51條第3項僅規定,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並未明文要保人得請求償還費用或已給付保險費得請求返還,故選項將此等效果逕行繫於該項,屬錯誤。
D✕
此為保險法第59條「危險增加」時的處置方式(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本題考點為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之效力 (保險法第51條)
| 知情狀況 | 契約效力 | 費用償還 | 保險費處理 |
|---|
| 雙方均不知 | 有效 (溯及保險) | 依契約約定 | 依契約約定 |
|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 | 保險人不受拘束 | 非第51條明文 | 非第51條明文 |
|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 | 要保人不受拘束 | 非第51條明文 | 非第51條明文 |
考選部極愛將「要保人知情」與「保險人知情」的法律效果互換,或將「無須返還」改成「應返還」。解題關鍵在於判斷「誰是惡意方」,法律會懲罰惡意方,讓其承擔費用並損失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