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其契約效力為何?
D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51條明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若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因欠缺保險的「危險偶發性」核心要件,契約原則上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此為保險法上「危險偶發性」的具體展現。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51條明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若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因欠缺保險的「危險偶發性」核心要件,契約原則上無效。
看到「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秒選「無效」。因為保險是保「未來不確定的風險」,風險確定了就不能保。
逐選項分析
A✕
「解除」是指契約溯及既往失效,通常適用於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64條)等情形,而非危險已發生或消滅。
B✕
「終止」是使契約向將來失效(不溯及既往),適用於危險增加或特約條款等情形。本題情形是自始欠缺保險要件,並非終止。
C✕ 陷阱
同選項B,終止權的行使是針對已生效的契約使其向將來失效,但本題的保險契約因欠缺危險偶發性,根本無法生效。
D✓ 正確
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此為保險法上「危險偶發性」的具體展現。
保險契約效力異常情形比較
| 發生情形 | 法律效果 | 適用法條 | 核心理由 |
|---|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 | 無效 (雙方不知者例外) | 保險法第51條 | 欠缺危險偶發性 |
|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得解除 | 保險法第64條 | 破壞最大誠信原則 |
| 惡意複保險 | 無效 | 保險法第37條 | 防範不當得利與道德危險 |
| 危險增加未通知 | 得終止或解除 | 保險法第57條等 | 對價平衡遭到破壞 |
考生常混淆「無效」、「解除」與「終止」的適用時機。記住保險的核心是「未知的風險」,如果訂約時風險已經發生(如已經車禍才投保)或消滅,根本沒有保險的對象,所以是「自始無效」,連解除或終止的餘地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