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
C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82條:部分損失後保險人終止契約,須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給予要保人另覓保障的緩衝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82條:部分損失後保險人終止契約,須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口訣:保險人終止要『提前15日』通知,要保人終止則可立即生效。
逐選項分析
A✕
七日非保險法規定的終止通知期間,易與其他行政程序混淆。
B✕ 陷阱
十日為常見干擾選項,但保險法第82條明定為15日,勿與一般商業契約通知期間混淆。
C✓ 正確
保險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給予要保人另覓保障的緩衝期。
D✕
三十日為民法一般租賃或勞動契約常見期間,非保險法部分損失終止的規定。
保險法第82條 部分損失終止權
| 終止方 | 通知義務 | 生效時點 | 保費處理 |
|---|
| 保險人 | 須於15日前通知 | 通知期滿後 | 退還未到期保費 |
| 要保人 | 無預告期 | 終止時立即生效 | 退還未到期保費 |
本題最常與『7日』『10日』『30日』混淆。記住:保險人因資訊與專業優勢,法律要求其『提前15日』通知;而要保人處於弱勢地位,可立即終止不需預告。這是保護消費者的立法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