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4 年第 7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無需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A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
B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解除時正確答案
C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
D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 51 條第 3 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是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後無需返還保費,屬懲罰性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保險法第25條明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作為對要保人不實告知的制裁。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是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後無需返還保費,屬懲罰性規定。
看到『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 保費不退;其他終止情形原則上都要退還未到期保費。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契約於破產宣告日終止,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屬法定退費情形。
B✓ 正確
保險法第25條明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作為對要保人不實告知的制裁。
C✕
保險法第28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於3個月內終止契約,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D✕ 陷阱
保險法第51條第3項僅規定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並無保險人應加倍返還所收保費之規定;本選項虛構加倍返還,屬錯誤。
保險費返還 vs 不返還速查
| 情形 | 法條 | 處理 | 理由 |
|---|
| 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 | §25、§64II | ❌ 不退 | 制裁要保人 |
| 保險人破產 | §27 | ✅ 退還 | 保護要保人 |
| 要保人破產3個月內終止 | §28 | ✅ 退還 | 保護債權人 |
| 保險人惡意訂約 | §51III | ❌ 無加倍退費 | 僅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 |
本題陷阱在於 D 選項引用第51條第3項,考生易誤以為『要保人不受拘束』就不用退費,但實際上這是制裁保險人的規定,反而要『加倍返還』;真正不退費的是制裁要保人的第64條違反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