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火災保險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被保險人於何時若損失尚未完全估定,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A損失清單交出1個月後
B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正確答案
C保險事故發生1個月後
D保險事故發生2個月後
B正確答案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因保險人遲延,被保險人得於「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請求先付最低賠償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B
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完全正確,符合保險法第79條規定,起算點為損失清單交出,期間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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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因保險人遲延,被保險人得於「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請求先付最低賠償金額。
關鍵字抓「損失清單交出」而非「事故發生」,時間記「2個月」。法條明文以清單交出為起算點,切勿與事故發生日混淆。
逐選項分析
A✕
損失清單交出1個月後。期間錯誤,依法規定應為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始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
B✓ 正確
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完全正確,符合保險法第79條規定,起算點為損失清單交出,期間為2個月。
C✕ 陷阱
保險事故發生1個月後。起算點與期間皆錯誤,起算點應為損失清單交出,且期間應為2個月,而非事故發生1個月。
D✕ 陷阱
保險事故發生2個月後。起算點錯誤,法條明文規定以「損失清單交出」為起算點,而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
火災保險理賠相關時效與規定
| 項目 | 起算點/條件 | 法定期間/規定 |
|---|
| 最低賠償金額先行交付 | 損失清單交出 | 2個月後 (因可歸責保險人遲延) |
| 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 | 達成賠償協議/估定 | 協議後15日內 (保險法第34條) |
| 理賠請求權時效 | 得請求之日 | 2年 (保險法第65條) |
考生極易將起算點誤記為「保險事故發生」,或將期間誤記為「1個月」。請牢記必須是被保險人盡到舉證責任(交出損失清單)後,保險人仍遲延估損,才開始計算這2個月的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