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29 題單選題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A先出具要保書
B先交付保險費正確答案
C已通知事故發生
D已對書面詢問據實說明
B正確答案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財產保險只要「先交付保險費」,即使保單還沒簽發,保險公司仍須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若已「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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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財產保險只要「先交付保險費」,即使保單還沒簽發,保險公司仍須負賠償責任!
看到「簽發保單前」+「保險人仍應負責」,秒選「先交保費」。保險是對價契約,有交錢就有保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要保書僅代表要保人提出投保的「要約」,若未繳交保費,保險契約的對價關係尚未實質建立,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必須要有交付保費的實質行為,保險公司才會在保單簽發前承擔風險。
B✓ 正確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若已「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此為本題正解。
C✕
通知事故發生是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義務(如保險法第58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是否生效,以及保險人是否應提前負擔保險責任的前提要件完全無關,不能作為保險人負責的依據。
D✕
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64條)是為了維持最大誠信原則,避免保險契約被保險公司解除的要件,但它並不能作為保單簽發前保險人提前負擔保險責任的積極依據,仍須以交付保費為準。
保單簽發前之保險責任比較
| 險種 | 前提條件 | 保險責任起算時點 | 法源依據 |
|---|
| 財產保險 | 先交付保險費 | 發生應予賠償之事故時 |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 |
| 人壽保險 |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費 | 同意承保時,溯及自預收保費時 |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 |
考生常誤以為「填完要保書」或「已據實說明」保險就開始生效。實際上,保險是「對價契約」,在保單正式簽發前,必須要有「交付保費」這個實質的對價行為,保險公司才會提前承擔風險。